各单位:
根据财政部、外交部《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现就赴部分国家或地区的住宿费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:
1、调整伊朗等国家(地区)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(见附件)。
2、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,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。
3、因公临时出国(境)所涉及的伙食费、公杂费以及此次调整未涉及国家或地区的住宿费标准仍按照财政部、外交部联合印发的文件执行(财行【2013】516号)。
4、凡是2018年1月1日之后出访的,住宿费按新标准执行,已核销的不再变更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1:《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调整表》.pdf